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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省钱不给自己的货车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发生交通事故风险由车主全部承担。近日,赣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被告余某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该院一审判决被告余某在应当投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赖某、赖某某的医疗费等计17674.4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承担20%的责任,即赔付两原告1673.29元,合计19347.69元。
2011年7月6日,原告赖某驾驶摩托车搭乘其父亲赖某某行驶至赣县某路段时,与被告余某驾驶的未登记上牌也未投保交强险的货车发生碰刮,造成原告赖某、赖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赖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余某承担次要责任,赖某某不承担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余某仅向两原告支付了部分医疗费,对于剩余费用拒绝赔偿,两原告无奈,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余某赔偿两原告的损失共计38000余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余某未将其驾驶的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具有保险过错,以致造成交通事故发生后原告不能先行从保险公司得到赔付,因不履行法定投保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其自行承担,即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分项限额标准和赔偿项目先行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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