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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

2018-08-22 10:04:06 无忧保

  无忧保住房公积金早报:“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促进住房公积金业务健康发展,引导缴存职工合理使用住房公积金,8月20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日前发出的《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政策的通知》开始执行。据了解,此次政策调整明确提出,缴存职工在本市和户籍地以外城市发生的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偿还住房贷款的行为,不得申请提取本人和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此次政策调整通知中明确,支持缴存职工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偿还本市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符合《太原市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指南》及其他政策规定。非本市户籍的缴存职工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不动产权证书、购房发票、身份证、购房人或者配偶的户籍地与购房地一致的户籍证明、结婚证以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配套银行卡的原件。非本市户籍的缴存职工偿还户籍地住房贷款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提供借款合同、最近12个月的还款凭证、身份证、借款人或者配偶的户籍地与贷款地一致的户籍证明、结婚证以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配套银行卡的原件。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行为,防范贷款风险,同时维护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日前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业务的通知》,有关条款具体解读如下:

  缴存职工在2018年9月30日后购买住房(包括新建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和二手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将贷款资金支付给借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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