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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医院被确认为泰安市工伤康复试点机构

2017-02-11 08:00:02 无忧保
记者从泰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我市出台了《泰安市工伤康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参保职工所能享受的工伤康复功能。在单位申请、专家评审的基础上,我市确定泰安市中心医院、山东省泰山医院、泰安市中心医院分院三家医院为泰安市工伤康复试点机构。 据了解,目前试点只是市直用人单位,工伤康复对象有明确定义:因工伤(含职业病,下同)致残或造成身心功能障碍、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工伤职工工伤职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康复对象范围:职工被依法认定为工伤,伤情相对稳定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为伤残程度较重的工伤职工,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其他符合《工伤康复诊疗规范(试行)》情形的。据工作人员介绍,一般情况下,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遵循先康复治疗、后鉴定补偿的原则。工伤职工已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原则上不再进行工伤康复治疗。工伤康复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需要到当地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据工作人员介绍,工伤康复对象的康复费用不用自己掏钱,都是从工伤基金收入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但在工伤康复期间,也有7项费用不能在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分别是生活用品费用;非因工伤病及其合并症、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康复费用;超过工伤康复规定标准发生的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工伤康复期满或结束后拒不出院发生的费用;故意加重残情或拒绝合理的工伤康复治疗而增加的医疗、康复费用;其他不符合工伤保险有关规定的费用。工伤职工被确定为工伤康复对象需要经过申请、确认、办理手续3项程序。 据介绍,工伤职工被确认在康复期进行工伤康复,停工留薪期内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停工留薪期满后按规定享受工伤康复待遇。工伤职工需住院康复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康复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按统筹地区规定的相关标准执行。另外,工伤康复职工需要到市外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该怎么办?据介绍,职工需要先办理转院手续,经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否则,工伤职工所使用的工伤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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