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某文化公司的业务处长曾某被人以买公司销售的墓地为由,骗出公司绑架并被杀害。经家属申请,晋宁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将曾某的行为被认定为工伤,而曾某所在的公司对该认定不服,以自己与受害人是劳务居间非劳动关系为由,将工伤认定机关晋宁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告上法庭。
晋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晋宁县人事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在未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的情况下,未就双方劳动关系争议作出任何书面结论,就认定曾某的死亡属工伤,剥夺了公司申请劳动仲裁和诉讼解决劳动争议的权利,因此对当事人可能造成不公,违背了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原则。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判决撤销了晋宁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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