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早报:无忧保隶属杭州今元嘉和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是业界权威的个体社保自助缴纳平台,为个体用户提供专业的社保和公积金在线缴纳服务,全面开启中国个体社保自由缴时代。
诉讼当中公司注销,员工依法申请变更公司股东为被告;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重点审查公司的清算报告和确认清算报告的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若存在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法人注销登记的情形,则应依法支持员工主张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
【案情】
2014年9月16日扶沟某甲公司作出如下首次股东会决议:由张某甲、李某乙作为股东共同出资2000万元,张某甲出资12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0%,李某乙出资8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0%。2014年9月19日扶沟某甲公司在扶沟工商局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为张某甲,营业期限从2014年9月19日至2014年9月18日,经营范围为棉纱生产销售;籽棉收购,皮棉、棉布经营。
2014年10月,王某丙经父亲王某戊介绍到扶沟某甲公司从事打包工作,王某丙与扶沟某甲公司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丙的月工资为2510元。2015年10月20日王某丙在从事打包工作时,因事故右手掌被打包机切掉,当日被送往周口某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手掌撕裂离断伤。
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2016)豫1621民初1XXX号民事判决,确认王某丙与扶沟某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扶沟某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7月13日周口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0月11日周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周(人社)工伤认字【2016】4XX号工伤认定,认定王某丙所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
2016年11月4日王某丙以扶沟某甲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起工伤保险待遇纠纷诉讼,2016年12月22日本院作出(2016)豫1621民初2XXX号民事判决,判决扶沟某甲公司向王某丙支付医疗费139308.2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5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800元、护理费30840元、交通费3140元,合计209888.21元,扣除已先行支付的64000元,下余145888.21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驳回王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22日周口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王某丙工伤级别为伍级,王某丙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2017年1月18日本院立案受理王某丙提起的(2017)豫1621执133号执行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豫1621民初2XXX号民事判决,目前该案正在执行中。扶沟某甲公司未为王某丙交纳工伤保险费。
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1月2日王某丙再次在周口某医院住院治疗46天,被诊断为右手外伤术后功能障碍,支付医疗费6445.5元,住院期间由王某戊1人护理,王某戊原为扶沟某甲公司工人,月工资2570元,王某丙及王某戊支付交通费32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扶沟某甲公司被扶沟工商局于2017年2月16日核准注销,2017年2月27日本院作出(2017)豫1621民初424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7年2月22日王某丙申请追加张某甲、李某乙为本案被告,2017年3月7日本院对张某甲、李某乙发出参加诉讼通知书,2017年4月1日王某丙申请变更张某甲、李某乙为本案被告。
【审判】
扶沟县人民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终止王某丙与扶沟县恒宇纺织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
二、张某甲、李某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王某丙医疗费644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护理费3940.67元、交通费320元、鉴定费300元、营养费920元、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3296.6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7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362.3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90268.06元,合计299933.20元;
三、驳回王某丙的其他诉讼请求。
买房,摇号,落户,孩子入学都受社保影响,无忧保作为业界领先的个体社保自助缴纳平台推出全国社保代缴服务,保你社保不断缴。了解详情请咨询: 4001118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