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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工伤保险新政策规定2017 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为全面深入宣传普及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增强广大用人单位和职工知法守法意识,有效减少各类工伤和职业伤害,依法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按照人社部、省、市有关要求,我市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伤保险集中宣传活动。
淄博市工伤保险自2000年10月启动,首先将区县属以上企业和股份制、联营、外商投资等企业纳入参保范围;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参保范围扩大到乡镇、私营企业;2006年至2007年,我市相继制定了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地方矿山等高风险企业以及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政策;2008年,我市专门出台了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及商贸、餐饮、住宿等服务业参保政策。
2011年新修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又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参保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2014年,我市出台文件,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实现了职业人群全部参保;2015年为进一步推进建筑业参保工作,我市下发《关于转发人社厅发〔2015〕15号文件明确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配套文件,全面落实“同舟计划”,开辟“绿色通道”,重点保障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参保,自2015年6月以后新开工建设项目参保率达100%。截至2017年5月底,全市工伤保险参保单位达到了20253个,参保职工突破100万人,其中全市按照建设工程项目参保1079个,参保人员达26万人。
《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一、《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包括哪些?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职工发生工伤后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有何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属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社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三、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承担什么责任?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承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期间发生符合《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
四、何为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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