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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覆盖六个工程建设项目

2018-08-20 10:11:02 无忧保

  无忧保工伤保险早报:日前,合肥市人社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合人社秘〔2018〕342号)。方案明确了以上六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参保主体、参保手续、参保费率等内容。该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方案明确,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从业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中标后,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或有效的工程预算书、《合肥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等材料的原件到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1.2‰,一次性缴纳本项目或标段的工伤保险费。

  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或标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不予办理质量监督(开工备案)等手续。对于该方案下发前已开工的在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到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补办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方案规定,建设工地发生工伤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3 个工作日内,向工程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报告、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期内发生的工伤,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计发工伤待遇时,难以确定本人工资数额的,可按照其工伤事故发生时安徽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对于项目交(完)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施工单位要保证工伤人员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人员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日前,合肥市人社局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推进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合人社秘〔2018〕342号)。方案明确了以上六个工程建设项目的参保主体、参保手续、参保费率等内容。该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方案明确,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的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等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覆盖项目使用的所有人员,包括专业承包单位、劳务分包单位使用的从业人员。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中标后,持《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或有效的工程预算书、《合肥市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从业人员工伤保险缴费申报表》等材料的原件到税务部门办理申报缴费手续。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按照建筑安装工程费(或工程合同价)的1.2‰,一次性缴纳本项目或标段的工伤保险费。

  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项目或标段,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或不予办理质量监督(开工备案)等手续。对于该方案下发前已开工的在建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到项目所在地的税务部门补办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方案规定,建设工地发生工伤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项目标段合同承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3 个工作日内,向工程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报告、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对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参保期内发生的工伤,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工伤保险相关待遇的支付。建设工程项目从业人员计发工伤待遇时,难以确定本人工资数额的,可按照其工伤事故发生时安徽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对于项目交(完)工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施工单位要保证工伤人员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间的法定待遇。在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工伤人员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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