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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劳动争议仲裁

2018-08-1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在司法实践中,外商投资企业领域存在大量隐名投资的现象。除个别隐名投资是为了规避行政监督或有关法律强制性规定外,多是出于投资的便利,不宜或不便具名等原因。如果不区别情况一律作否定性评价,不仅不能公平地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亦会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因此,司法解释除了对违反或规避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隐名投资协议认定无效外,对隐名投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

关于隐名投资者的股东身份确认问题

《规定》有条件地支持隐名投资者关于确认其股东身份的请求。在隐名投资的情况下,实际投资者与外商投资企业名义股东之间就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产生争议,实际投资者往往要求人民法院在判决中直接认定其在外商投

2港、澳等投资企业劳动争议仲裁规定

1,港、澳、台、侨投资企业的相关纠纷参照适用本规定。

在我国引进外资的过程中,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以及在国外定居回国投资的中国公民,均被视为“外商”,他们所设立的企业也被视为“三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法律法规一般都规定,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在国外居住的中国公民在境内举办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参照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审判实践中,这类企业产生的纠纷案件占有很大比例。

2,《规定》不溯及既往。

《规定》施行以后,仅适用于未审结的案件,即尚在一审阶段或者二审阶段的案件;已经终审的案件,即便是在《规定》施行以后进行再审,亦不能适用《规定》。

3,《规定》与其他相关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

依特别法优于普通法、新法优于旧法等解决法律适用及效力问题的法理依据可知,由同一部门就相同的问题,在不同的时期先后作出规定,应该以最新规定为准。最高法院此前对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有关问题作出的司法解释,与《规定》前后不一致或者有变化的,应该以《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投资设立企业产生的相关纠纷案件,参照适用本规定。

3外资劳动争议仲裁规定的适用范围

1,重点解决外资企业在设立、变更过程中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

基于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在审判实践中的复杂性和存在问题的多样性、疑难性,《规定》重点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设立、变更过程中产生的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主要包括未经审批的合同效力及法律后果、股权确认、股权转让、股权质押等问题。据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工军介绍,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终止环节产生的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如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清算等问题,最高法院将另行制定司法解释。在实践中日益增多的外资并购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规定》亦未涉及。

2,主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这一组织形式的外商投资企业。

长期以来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多为有限责任公司,虽然近年来出现了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合伙等新的组织形式,但考虑到这些新类型的外商投资企业有其特殊性,相关纠纷较少,《规定》主要解决有限责任公司这

4外商投资劳动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规定

即将出台的司法解释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法律适用问题的若干规定》预计将于2010年4、5月份颁布,将下述问题进行解释。

1.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与内资企业股权转让的区别适用法律不同,外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外商投资企业法,内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公司法》,二者的具体法律制度存在差异。

商务部门的审批对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的影响。2.1《合营法条例》及《股权变更规定》的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法并未就未经审批的外资企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进行规定。但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0条[1]的规定,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应报审批机构批准,否则转让无效。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应经审批机关批准和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批准的股权变更无效。

上述的“无效”应理解为包括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前几年的司法实践中,涉及未经审批的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案件,很多法官直接根据上述规定判定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出现了很多问题。因为该条规定经常被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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