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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津贴的相关规定

2018-10-16 08:00:02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案情简介:要求单位返还生育津贴

宋某于2013年进入单位从事会计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为宋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宋某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怀孕生育,产假结束后又请病假。但在9月11日假期结束后,宋某未按时上班,亦未请假,旷工10天,严重违反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遂于2016年9月22日将宋某辞退。宋某于2016年11月3日向南京化学工业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返还生育津贴32869元并支付经济赔偿金29237.81元等。

法院判决:驳回南京昆仑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南京昆仑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宋某生育津贴21214.9元;南京昆仑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宋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9237.95元。

律师说法:关于生育津贴的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停发工资,改发生育津贴,参加了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由所在单位补足差额。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所在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已经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十五条 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津贴,按照职工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本单位上一自然年度参保职工各月工资总额之和除以其各月参保职工数之和确定。用人单位无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生育津贴以本单位本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十七条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职工依法享受的生育津贴,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条所称职工原工资标准,是指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依法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息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本案中,单位为宋某缴纳了生育保险费,单位已收到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的宋某生育津贴32869元,该数额高于宋某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标准,单位不得截留。根据单位提交的《宋某工资情况汇总》及宋某提交的南京市社会保险个人参保缴费证明、个人公积金明细信息,2016年2月至7月,单位在发放工资时为宋某代扣代缴了5个月产假期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公积金部分共计3505元,该款项应计入单位已经支付宋某的产假工资中,故法院对单位主张在应当返还宋某的生育津贴数额中扣除该款项的意见予以采纳。如前所述,单位实际支付宋某产假期间工资8149.1元,故单位还应支付宋某生育津贴21214.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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