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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发工资怎么办,合同期限届满后如何处理

2018-10-26 08:00:01 无忧保

无忧保劳工保障早报:少发工资怎么办

某集团公司于1996年12月27日与王某签订了自199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止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但王某在集团公司北京分公司工作。王某99年1、2月领取的工资分别为3000多元。自99年3月起,王某未再领到工资。99年4月,王某某以北京分公司为主体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诉,后又起诉至法院,要求北京分公司支付其工资等。经人民法院终审审理认为,王某劳动关系的一方为某集团公司,而非北京分公司,故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后王某又以某集团公司为主体申诉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诉人意见:

某集团公司与我签订了二年期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我继续在该公司工作,但该公司先是未发我全额工资,后又少发我工资,99年6月将我的办公设备及资料搬出办公室,强行停止我工作。要求某集团公司补发我1998年12月至今的工资及25%的经济补偿金,为我补办1997年1月至今的社会保险手续等。

被诉人意见:

劳动合同期满即终止,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不存在继续聘用问题,1999年1、2月支付王某的不是工资而是补助。

调查核实情况:

王某与某集团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王某除在某集团公司任职外还兼任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并受某集团公司指派到北京分公司工作。王某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某集团公司未与王某续签劳动合同,亦未与王某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王某继续工作。至1999年2月,北京分公司口头通知王某解聘。王某不同意遂申诉。1999年6月25日,王某工作的办公设备及资料被公司搬出办公室,王某无工作岗位。

在本案审理中,王某述称其自1998年4月后的工资为5500元、月,某集团公司对王某所述月工资标准及其99年后再继续工作的主张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王某的工资单,亦未提供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某集体公司另主张99年1、2月间支付王某的并非工资而是支付王某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对此,某集团公司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合同期限届满后如何处理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集团公司与王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某集团公司未与王某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或续签手续,王某仍在某集团公司工作,故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某集团公司至今未与王某办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故应认定为王某仍系某集团公司职工,某集体公司应为王某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并支付王某法定申诉期限内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

王某的月工资标准,某集团公司未提供相关证据,故对王某的主张予以认定。原审法院判决:联某集团公司为王某办理1997年1月至判决之日的社会保险,双方应负担的费用,由双方各自负担,某集团公司支付王某1999年2月至6月工资差额及工资差额的经济补偿金;某集团公司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王某1999年7月至判决之日的工资及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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