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死亡工伤保险待遇如何计算
 
                             
                        
                        
					
					
							
					
					
	(一)医疗费用:同上(因工负伤医疗费用)。
	(二)丧葬费:按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计发
	(三)遗属抚恤金:按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8(个月)计发
	领取残疾退休金期间死亡:按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4(个月)
	(四)供养亲属生活补助费
	1、定期抚恤费:死者为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按月发给抚恤费至失去供养条件为止。
	供养2人以上时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1)配偶、父母、子女:
	供养2人以上时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供养1人时按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每年7月份根据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进行调整。
	(2)孤老或孤儿:按上述标准的150%计发
	2、一次性抚恤费:死者为非本市、县(市)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发给。工伤保险关系自行终止。按上两点标准计发。
	(1)父母:按定期抚恤费的标准计算至73岁,最低计发不少于10年,不高于13年。
	(2)未成年者:按定期抚恤费的标准计算至16周岁,职工死亡之时,其未成年被供养者已超过16周岁尚在读高中或职中,则计算至高中或职中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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