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保专家
杜亚楠
10 年以上人力资源服务行业经历。担任员工关系、社保公积金运营及管理工作。曾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咨询管理服务。熟知北京社保公积金政策,具备实操经验。擅长从员工社保福利方面为客户提出运营管理解决方案及风险管控计划。





保你社保不断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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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07 08: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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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贷款须还清款项12个月后
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的《关于实施相关规定的公告》,《东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于2015年1月26日起开始实施,我市将继续执行《关于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若干规定》确定的“借款人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在贷款未清偿前,借款人及其配偶均不得再申请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确因改善自住住房条件需再次贷款的,可在贷款还清之日起12个月后申请”。
同时,《关于调整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期限等若干政策的通知》中确定的“购买二手房申请贷款,房屋已办理过户到买方名下的,须自《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这一条款,将继续执行。
外市转入申请贷款无须开户满6月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鉴于《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及《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均明确住房公积金制度所指在职职工不包括港、澳、台及外方(籍)人员,港、澳、台及外方(籍)人员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也不能以配偶名义参与计算可贷额度,正常缴存的,其缴存基数可纳入家庭收入计算供收比。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凡是外市转入的,缴存年月与外市缴存连续,满足近6个月正常缴存且最近一个缴存月份距申请当月不超过2个月的,申请贷款时不要求在我市开户须满6个月。
此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明确,从2015年1月26日起,调高我市住房公积金最低和最高贷款额度。职工个人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46万元调高至48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由66万元调高至70万元。公积金贷款起贷额度为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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