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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社保稽核工作规范化问题

2016-09-28 17:01:16 无忧保

  【导读】: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行列,社会保险制度特别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正面临着更大的机遇与挑战,这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工作实践中,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也遇到了新的矛盾和问题。 如何筑牢社会保险大堤,怎么有效遏制社会保险

  目前,我国已进入老龄化国家行列,社会保险制度特别是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发展正面临着更大的机遇与挑战,这给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工作实践中,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也遇到了新的矛盾和问题。

  如何筑牢社会保险大堤,怎么有效遏制社会保险基金流失,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成为新时期社会保险发展的重要问题。

  一、社会保险稽核的内涵

  社会保险稽核是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经其委托的经办机构对社会保险费征缴、支付及管理进行监督查处的一项管理行为。社会保险稽核的内涵,包含了四个基本要素:

  (1)执法主体,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委托的经办机构。

  (2)稽核对象,指参保单位和个人及享受支付待遇者。

  (3)稽核内容,包括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及其管理。从养老保险角度看,稽核养老保险费的征缴,包括参保单位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缴费情况等;稽核养老金的支付,包括离退休人员资格、条件和待遇标准等。

  (4)稽核的职能作用:一是以控制预防监督为主,积极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并在基金运营中起监督指导作用;二是对违反社会保险政策的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理。前者职能是第一位的,后者职能是第二位的,但二者紧密相关,相互影响,相互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如果监督指导不力,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中的问题就会更加突出,查处工作难度更大。

  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规范化的重要性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规范化是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表现,针对近年来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现象,实现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将有利于提高基金收缴率,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支撑力,保征社会保险基金的完整性,维护参加职工合法权益,提高社会保险的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其表现在以下方面:

  1、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防止社会保险基金流失的客面需要。

  由于目前一些企业在缴费工资总额中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虚报、低报、高报或少报、瞒报的情况,直接影响了缴费基数的核定及社保基金收缴的完整性。社会保险基金流失严重,就养老保险而言,一是欠缴养老保险费问题严重,

  2、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证。

  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必须有法律依据,《劳动法》明确规定,作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规定体现了劳动者的根本利益,单位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规定的一项义务,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社会保险法制化、严肃性的体现。近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经济成分趋于多样化,企业为适应竞争的需要,进行改制,出现了多样化的企业用工形式,企业用工制度存在很大的随意性。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登记、申报、缴费,不公布单位和个人的缴费情况,伪造、瞒报,出具伪证,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违反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有些单位不按时为职工缴纳社会养老保险费,导致职工离退休后,退休待遇降低,侵害了职工的社会保险权益,挫伤职工的积极性。监督用人单位依法给职工投保,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可靠保证。

  三、当前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出现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特别是企业养老保险

  方面比较严重,例如有的企业在上报的职工工资表中出现与实际的工资实发数不一致的情况,导致缴纳养老保险基数变小,造成养老基金的不平衡,或是有的企业出现少缴、虚报企业用工作数等现象。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一直是依据《劳动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等法律规定来执行稽核工作的,尽管积累了许多经验,但社会保险稽核工作仍比较薄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不够”。

  ——制度不够健全。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近几年来才被人们所认识的。起步较晚,制度尚未完备。在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规范化运行中,对一些工作程序等方面仍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虽然《劳动法》、《征缴条例》以及劳动保障部第1、2、3号令均对稽核工作提出了明确了要求②,但对社会保险稽核的机构设置、内容、职责、程序以及处理、处罚等问题尚未真正明确落实到位;对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行为尚未能采取有效措施,法律尺度不够明确。在这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的规范化运行,而一些稽查行为本身就隐藏着因不规范可能导致的法律纠纷。

  ——队伍不够健全。

  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是一项艰巨复杂而又十分重要的工作,从事这项工作的人员不仅需要熟练掌握财会

  知识,更需要精通审计方法的技巧,同时还要熟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须具较强的法律意识。

  ——稽核程序不够规范。近年来,由于各地区陆续出台一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社会保险稽核工作没有统一可依据的标准;稽核人员在行使职能时,没有合法有效的证件;在查出问题后,没有可依据的处罚条例,难以落实处罚,如对因企业瞒报、少报工资总额,而导致职业离退休待遇标准低的问题,有的地区在企业和职业补交后重新核定待遇标准,有的地区没有重新核定,使参保者的权益受到一定的侵害。而由于企业存在改制问题,如因少缴、漏缴养老保险费等问题时处理规定不统一,导致养老保险费欠缴现象严重。

  四、加强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规范化的措施

  1、完善社会保险稽核立法。建立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规范,从制度上、程序上、处罚上进一步规范社会

  保险稽核行为,使社会保险机构的稽核行为规范化,切切实实做到依法稽核、依法处罚。建立相应制度规范,一要明确稽核部门机构的设立和稽核人员的条件及对稽核人员的培训的年检等制度。二是明确社会保险费征缴、支付稽核的内容。三要明确稽核人员的职责、义务以及稽核单位的配合和对稽核人员的保护。四要明确稽核采取的基本方法和程序。五要明确处理处罚的原则,对稽核中发现问题的处理处罚,以及行政复议与诉讼和对稽核人员失职的处理有明确规定。

  2、强化稽核队伍建设。

  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离不开稽核工作,而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贯穿于社会保险业务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讲,加强稽核队伍建设是规范社会保险管理、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的组织保证。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社会保险稽核机构,对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行为作出依法处理。加强和充实专业化的稽核工作人员队伍,各地一方面可以积极引进高素质专门人才,迅速建立稽核工作的骨干队伍;另一方面再对现有人员进行专业培训,调整优化现行机构的人员布局和结构。同时应尽快建立社会保险稽核任职资格条件,对社会保险工作人员实行上岗证制度,劳动保障部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社会保险机构稽核工作人员培训的规划指导。

  3、严格依法行政。有法可依、执法必严、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工作,稽核工作必须按照社会保险法规

  政策办事,按社会保险业务流程开展工作。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严格执法:一是严格稽核标准。比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稽核,参保单位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应当与国家统计局的工资总额相一致。无论是征缴稽核,还是支付待遇稽核,都必须以政策法规为尺度,不能随意变通,降低标准。二是严格稽核程序。稽核前,应对稽核对象认真分析,准备必要材料,向被稽核单位发出稽核通知,告知被稽核单位和个人有关稽核内容、时间和需要准备的资料等。稽核结束后,要写出稽核意见书。三是严格实施处罚。对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求有关单位、人员立即纠正,一时不能完全纠正到位的要限期改正。对少报、漏报缴费人数和工资基数的要按重新核定的缴费基数予以补缴,对少缴养老保险费的按法定程度清理收回,对弄虚作假领取养老金的,应立即停发基本养老金,并依法追回,对于情节严重的,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

  总之,在深化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社会保险事业面对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需要调整、处理的权利和利益关系多,工作难度大,而把社会保险稽核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规范其活动行为,才能有效地保证社会保险的有序开展,才有可能从根本上提高工作效率,推动社会保险事业的健康、持续地发展。(郧西县养老保险局 晋道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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