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延边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对内容进行了调整和修改,修改后的《办法》从3月1日正式实施。修改后,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额度调整为购房总价款的七成。
原来的办法规定:在州内购买商品房屋提取的,应提交备案的购房合同书和不低于总房款三成的首付款销售不动产发票,提取金额不超过未交购房款金额。修改后的办法则规定:在州内购买商品住房提取非全额付款的,应提交备案的购房合同和不低于总房款三成的首付款销售不动产发票,提取金额所有下降,变为不超过购房总房价款的七成;全额付款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房价款的七成,提取的公积金转入个人账户,提取的时间自发票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在职工或其配偶、父母、子女中有患重大疾病【大病提取公积金,五险一金查询,公积金查询】,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所需要的相关材料也有所增加,需要提交州级或州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患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重大疾病病历,住院医疗费收据原件或复印件,由县市级以上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出具的《医疗保险报销单》,提取金额为医疗自付部分金额,提取时间为住院医疗费收据开具之日起一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