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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2017-07-21 08:00:02 无忧保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滁政〔2016〕11号)精神,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落实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6〕79号)要求,现就有关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创业的具体政策通知如下: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政策

1.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作为企业法人自主创业或与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合伙创业,按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持申领表、本人(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证明等材料,到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领取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同期由失业保险基金代缴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领取后,视为本期核定的失业保险待遇已享受完毕。

2.创业成功补贴: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自主创业或与其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合伙创业,新成立企业依法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6个月以上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年内,持创业成功补贴申领表、本人(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职工连续6个月的失业保险费缴费证明等材料,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一次性发放5000元创业成功补贴。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政策

1.求职补贴:对2016年1月1日以后新增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给予一次性800元求职补贴。补贴资金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随第一个月失业保险金一并申请、发放。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一个失业期内只能享受一次求职补贴,且一年内不能重复享受。

2.就业补贴:用人单位招用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所招录人员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的60%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每人5000元的就业补贴。企业申报就业补贴时,提供就业补贴申请表、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汇总表、招用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连续6个月缴纳失业保险费凭证等材料,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初审、人社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后发放。政策执行时间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次年的第一季度申报上一年度的就业补贴。被招录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按照《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第19条规定予以保留。

三、有关问题说明

1.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2016年1月1日之后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与其他领金人员合伙创办企业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关补贴,其申报补贴时限从文件下发之日起算。

2.2016年1月1日至文件下发期间新增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求职补贴,自文件下发的次月起统一补发。

3.上述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上述补贴材料的审核、审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定向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申报资金,并按规定及时拔付补贴资金。

附:1.自主创业人员未领的失业保险金和未缴的医疗保险费申领表

2.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创业成功补贴申领表

3.企业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业补贴申领表

4.企业招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汇总表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滁州市财政局

2016年4月14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市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管理中心,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

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4月14日印发

标签: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政策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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