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更好地支持广大缴存职工购房资金需求,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作以下调整:
一、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将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到45万元。
二、放宽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职工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再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执行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第三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予办理。
三、降低首付款比例。对购买首套住房且套型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的家庭(包括借款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20%;对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家庭,贷款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以上调整意见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未涉及内容,仍执行原规定。
烟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