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崇左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现将《崇左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切实做好失业保险稳定就业岗位工作,各县(市、区)要建立享受稳岗补贴企业的就业岗位动态数据库,同时,将享受稳岗补贴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样本,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
各县(市、区)在执行过程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联系方式:
市人社局:农佳良、黄胤戈,联系电话:7965012
市财政局:林泉曲,联系电话:5962640
市发改委:滕少兰,联系电话:5035127
市工信委:黄红青,联系电话:7968596
市社保局:吕香娥,联系电话:7965637
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崇左市财政局
崇左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崇左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4月14日
崇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5年4月14日印发
崇左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发〔2015〕12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实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有关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对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补贴政策主要适用以下企业:
(一)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并使企业经营管理控制权发生转移,包括实施兼并、收购、合并、分立、债务重组等经济行为的企业。
(二)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等相关规定,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淘汰过剩产能的企业。
(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指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规定,对电力、煤炭、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焦炭、造纸、制革、印染等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
(四)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行业、企业。
以上企业类型认定分工为:化解产能严重过剩企业类型由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认定;实施兼并重组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类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认定。具体认定标准由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二、企业申请条件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自治区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
(二)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三)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以市就业服务机构公布为准);
(四)企业财务制度健全、管理运行规范。
三、执行时间
从2015年1月1日起至2020年底止。
四、办理程序
(一)申报及初审
1.在县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由企业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类型认定后,向所在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县级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初步审核意见,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后,由县人社部门统一上报市社保经办机构复核同意,再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2.在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参保的企业:由企业向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类型认定后,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由市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提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
(二)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稳岗补贴企业的基本条件进行审定,确定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并在市人社局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资金拨付。公示后,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送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根据人社部门审定的企业名单和补贴数额,及时拨付补贴资金,稳岗补贴费从“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中拨付到企业的账户。
四、办理申报资料
(一)企业申请稳岗补贴的请示;
(二)《企业申领稳岗补贴审批表》(附件1);
(三)上年度失业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复印件;
(四)上年度裁减人员名单及裁员原因说明;
(五)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类型认定意见书及相关文件依据;
(六)企业人力资源信息、制定的稳定就业岗位措施及使用稳岗补贴的计划方案;
(七)人社、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申报时间及要求
(一)实行一年一报。各企业应在下一年度1月份申报上年度“稳岗补贴”,各县(市、区)应在下一年度2月底前将本县(市、区)符合条件企业申报材料上报市级社保经办机构。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同一年度可申请一次稳岗补贴。符合稳岗补贴条件和社会保险“五缓四降三补贴”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在同一年度内只能选择其中一项。
六、稳岗补贴标准及资金管理
(一)稳岗补贴标准。对符合上述政策范围和基本条件的企业,在兼并重组、化解产能过剩以及淘汰落后产能期间,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给予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资金管理。
1、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
2、稳岗补贴纳入统筹地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并凭相关资料和凭证在“其他促进就业支出”科目核算。
3、稳岗补贴应严格按照规定项目列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对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行为的企业,撤销其享受补贴资格并收回拨付的补贴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及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是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过程中一项重要政策。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并督促企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维护社会稳定。
(二)强化基金管理。要充分考虑基金支付能力,按照“突出重点、总量控制、严格把握、动态监管”的原则,将稳岗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合理制定失业保险基金使用计划,加强监管,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支付可持续。
(三)加强部门沟通。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对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政策的落实,把优惠政策落实到符合条件的企业,人社部门及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企业申请资金的审核,财政部门对辖区内失业动态监测工作给予必要经费支持,发改和工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类型的认定。
(四)加强跟踪监测。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将享受稳岗补贴的企业纳入失业动态监测范围,及时跟踪了解企业岗位变化动态,一是建立享受稳岗补贴企业的就业岗位动态数据库。数据库信息内容参照失业动态监测系统采集数据填报,数据采集每月一次,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统计情况上报市社会保险事业局。统计时间从2015年1月份开始,到2020年12月底。二是将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及时纳入失业动态监测样本。当年度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尚未纳入到失业动态监测样本企业的,在下年度样本调整期期间应纳入监测样本企业中,已纳入监测样本的企业,除发生关闭破产、兼并重组并发生控制权转移外,2020年12月底之不得退出监测样本企业。三是监测企业职工队伍稳定情况,评估稳岗补贴政策效果。
附件:
1、 企业申领稳岗补贴审批表
2、 享受稳岗补贴企业信息统计表
附件1:
企业申领稳岗补贴审批表
申请企业名称(盖章): 单位:人、万元
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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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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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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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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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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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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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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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裁减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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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裁减数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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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核定缴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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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实际缴费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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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补贴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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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上年缴费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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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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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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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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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级行业主管部门类型认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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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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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社保经办
机构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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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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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社部门
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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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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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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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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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人社部门
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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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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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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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享受稳岗补贴企业信息统计表
单位: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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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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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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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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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行业门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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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报12月底
就业岗位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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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期就业岗位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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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期
就业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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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员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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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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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注意事项:1、“地区”一栏应具体到县级,如属自治区或市本级只填市一级。2、“合计”一栏只合计计算上年12月底就业岗位人数、建档期人数、调查期人数。3、建档从企业享受稳岗补贴当月开始,建档期、调查期和减员原因解释参照失业动态监测系统说明。4、就业岗位人数指的是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在职职工人数,不包括劳务派遣人员。5、本表统一由各县(市、区)上报市级部门统一填写,从2015年1月起每月做好统计并上报,到2020年12月截止,没有数据的月份请在任意空白处填写“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