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人社字〔2012〕11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清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1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在贯彻 实施中,遇有问题要及时向市局养老保险管理科和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反馈。
附件: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清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12〕140号)
二〇一二年六月七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冀人社字〔2012〕140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清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87号)精神, 为进一步规范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养老保险关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清理多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一)在省内两地以上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同时领取多份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一经发现,应立即停发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本人选择一个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其他待遇领取地个人账户剩余部分一次性退还本人,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已经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再退回。 在省内和外省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一经发现,先停发其在我省发放的基本养老金,由本人选择待遇领取地并做相应处理后,恢复或终止在我省的养老保险关系。
(二)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又按特殊群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重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留最早享受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以后参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予以清理。其中,个人出资缴纳养老保险费扣减已经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后一次性退还本人,单位或相关部门缴纳的费用并 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三)已经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又参加并享受城 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从其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时起停止并退回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本人后,终止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
(四)已经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退休费,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并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由本人选择享受一项养老保险待遇,重复享受的养老保险待遇退回,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退还本人后,清理相应的养老保险关系。已经参加并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同时又参加并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的,按本条第(三)款规定办理。
(五)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重复参保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按《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三条等条款处理。
二、妥善处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在同一时期不能同时存续两个及以上养老保险关系并重复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同一养老保险制度内存续的多重养老保险关系,按照人社部发〔2009〕 187号文件要求,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养老保险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对在不同养老保险制度间同时存续多重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国家养老保险关系跨制度转移接续办法出台之前,经参保所在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确认,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对其他养老保险关系做暂停处理,个人账户予以封存,待国家出台相关衔接办法后再做相应规定处理。
三、加快建立参保人员信息比对制度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参保人员信息比对查询制度。在现有经办软件上增加重复参保筛查功能,对参保人员信息与本制度及不同养老保险制度参保人员数据库信息进行筛查比对,及时发现并纠正重复参保问题。参保人员退休纳入统筹前,对参保人员信息与其他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数据库信息进行比对,发现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疑点的,经办机构及时调查核实。调查属实,按本通知规定对其养老保险关系做相应处理。
各设区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全面对所辖县(市、区,含省财政直管县)的参保人员 信息进行核查比对,发现重复参保和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问题按本通知规定进行纠正清理,核查清理情况于7月底前书面上报省厅养老保险处和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本通知下发前,对重复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金问题已按冀社险〔2011〕44号文件处理的,不再重新办理。
(此件主动公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