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2008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就2008年按照本市城镇企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每人每月先增加90元基本养老金;再按其缴费年限(含“虚帐实记”的记账年限)增加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二、按照本通知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由本市城镇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三、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2008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从其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执行。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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