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关于落实《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的函
                            
                        
                        
	  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
	  为落实《关于调整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家机关房资字[2001)215号),请你部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一、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的签订事宜。
	  (一)报送意向。
	  委托贷款各经办网点在已经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签订《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的开发项目中,选择开发商资质较好、销售前景较好的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就该项目征求开发商意见,对有意向与我中心进行住房贷款阶段性保证合作的开发商,向我
	  中心报送该开发商及项目下列资料的复印件:
	  1、《商品房销售贷款合作协议书》;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工商年检报告;
	  3、有效的资质等级证书;
	  4、上年末及近期的财务报表;
	  5、房地产开发完成情况表;
	  6、项目立项批准书;
	  7、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批准书;
	  8、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11、建设工程开工证;
	  12、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转让合同;
	  13、北京市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北京市商品房外销许可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14、《住房质量保证书》和《住房使用说明书》;
	  15、开发项目的物业管理章程。
	  (二)审定意向,签订因素合作协议。
	  资金中心在委托贷款经办支行的协助下,对开发商及其项目情况进行调查了解,并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同意后,与委托贷款经办支行、开发商就该项目签订《中央国家机关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阶段性保证合作协议》。
	  (三)实行房产抵押加阶段性保证担保方式后,借款申请表及合同的填制要求。
	  1、提交申请时,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开发商,需在《借款申请表》“连带责任保证”项上签字盖章,并按栏目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在“期限”一栏注明“阶段性”字样。
	  2、签订合同时,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的开发商,需在《借款合同》“保证人”处签字盖章;《借款合同》第六条第二款须注明“房产抵押加阶段性保证”字样,并在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中做如下约定:
	  “本贷款担保方式为房产抵押加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抵押登记办妥之日(含)止;自抵押登记办妥之日起,本贷款担保方式转为房产抵押担保。本合同中其他条款与本约定不符的,以本约定为准。”
	  二、《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单》的办理。
	  借款申请人或其配偶可持本人身份证直接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经办网点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单》,须由经办网点在《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明细单》上加盖业务用公章,并注明所属资金中心后,方可有效。
	  三、请各委托贷款经办网点于2001年12月24日起,按新规定报送委托贷款申请材料。
	  此函。
	  200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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