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公积金查询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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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晋城公积金提取条件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五)单位破产、解散、撤销的
(六)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封存满3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七)非晋城户口,与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
(八)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九)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十一)患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二)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三)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
第四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应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住房公积金帐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的
(三)小修、中修、维修及装修自住住房的。
晋城公积金提取流程
第二十六条 职工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填写《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晋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
第二十七条 职工持经过单位核实由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的《申请表》和有关证明材料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理后,对符合提取条件的,经核准后予以办理。审核不准予提取的,告知申请人不准予提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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