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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起合肥试点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 生育保险待遇不降

2017-10-17 10:19:32 无忧保

  无忧保生育保险早报:5月1日起,合肥试点实行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试点期为一年。参加合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在不加重参保单位和个人负担的前提下,确保试点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

  基金征缴和管理

  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费率之和确定两项保险合并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实行统一征缴。

  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收支,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

  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按病种单独支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管理制度、预决算制度、统计报表制度,按照要求作出相应的调整。

  医疗服务管理

  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实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已签订医疗服务协议且具备生育服务条件的医疗机构,可就生育医疗服务和指标等内容签订补充协议。执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待遇保障

  在不加重参保单位和个人负担的前提下,确保试点后职工生育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降低。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按照试点前合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执行。

  缴费费率

  两项保险合并以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为:机关、事业单位为7.4%(此费率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不享受生育津贴);企业和其他用人单位为8%(此费率享受生育医疗及生育津贴),职工个人仍为2%。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不变,建立个人账户的为9%,不建立个人账户的为5.5%。

  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不变,可享受计生、生育医疗费待遇。

  生育保险的待遇发放衔接问题

  试点前部分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关系在我市参保管理而医疗保险关系在省直参保管理的人员,试点启动后,其生育保险关系转移到省直管理。其生育保险的待遇发放衔接问题,按省人社厅《关于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等问题的批复》(皖人社秘〔2017〕79号)规定执行,即:将试点之日作为归并生育和医保关系的参保职工享受合肥市或省直生育保险待遇的时间节点,5月1日前已生育并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参保职工,本次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合肥市生育保险待遇政策执行,由合肥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月1日以后生育的,生育保险关系转移至省直并继续参保缴费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按照省直生育保险待遇政策执行,由省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县(市)同步开展

  试点前,我市的职工生育保险尚未实行市级统筹,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经实行市级统筹,两项保险合并后,生育保险自然过渡到市级统筹,县(市)须同步开展试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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