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用人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关于用人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郑州市市局:  你局《关于用工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请示》(郑劳业[1998]1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欠缴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通过行政手段或者法律手段加强征缴。用人单位拒缴、少缴或者未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同意拖缴、欠缴失业保险费的,应根据《河南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补足应缴款额,并加收滞纳金,同时可对法定代表享受责任人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但不得因此而影响失业职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以此为由扣减或缓拨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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