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厦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2)


关于调整厦门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2002) 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以及我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从2002年7月1日起本市城镇户口失业人员(含7月1日前失业的)的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调整如下: 一、失业人员失业时户口在开元区、思明区、鼓浪屿区、湖里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400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423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以上的,月失业保险金为447元; 二、失业人员失业时户口在同安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298元; 2、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9年的,月失业保险金为315元; 3、累计缴费时间满9年以上的,月失业保险金为333元; 三、失业人员失业时户口在集美区、杏林区、海沧区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不作调整,仍按原标准发放。 四、对2002年7月1日前,已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不予补发差额。 五、医疗补助金不作调整,仍按原标准发放。 六、要加强失业保险金发放的管理,严格审核发放对象,既不能使应当领取失业金的人员无法按时领取失业金,又要根据他们的就业情况及时变更,确保失业保险金的安全、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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