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撰文信息时报记者乔倩倩
快速返还型寿险大行其道 记者通过了解后发现,今年以来,市场上分红型产品占据主流,尤其在银行渠道,分红型两全保险得到热销,其中,以“给付频率快”、“即交即领”为噱头的产品吸引了不少消费者眼球。 例如泰康人寿一款盛世人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保单生效后生存保险金每年给付一次,给付频率快,保险公司在产品宣传上注明“便于被保险人日常生活安排。”同时,在被保险人退休阶段加大养老金给付比例。另外,分别在被保险人60周岁、88周岁单独给付祝寿金、长寿金。另外,某保险公司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年生效对应日前每年可领取一笔生存金,可谓即交即领。 有保险公司人士告诉记者,许多消费者认为保险越快领越好,而这种快速返还型保险正好满足了消费者心理需求,因此这种产品卖得很好。但是,这种产品不是作为保障产品来销售,而是以类似理财产品的形式来卖。 返还期限或限制在3年以上 据媒体报道称,保监会曾于去年底就限制快速返还型保险产品征求过意见,目前尚没有最新进展,不过,对此类产品返还期限或限制在3年以上,即保单生效后3年内不得返还生存保险金。友邦广东分公司总经理郑少玮则透露,已经听到这样的传闻,估计上海总公司会有接到相关部门的意见征询。 幸福人寿广东分公司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返还期限很短,保险公司投资会受到局限,进而削弱其赢利性。消费者缴纳保费后,保险公司将这笔资金进行长期投资使用,方可显示复利的魅力,而如果缴费1、2年后就开始返还,其一是本身缴纳保费数额低,其二是须扣除一部分前期费用,所用于投资的资金很有限,而为了增加产品吸引力,这类产品收益也不会太低,而是将保障成本压缩掉,因此,这类产品没办法起到真正的保障作用。一般来说,此类产品可提供的身故保障与所缴保费相差不多,保障水平极低。事实上,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目前我国很多人缺乏保障,如果一味推广此类产品,会加大误导宣传。 “相反,如果保单生效后5年、10年内返还,意义则大不一样,一方面产品销售理念会较为完善,而不是迎合消费者短期心理,这对于有经济能力的消费者会倾向于将其作为财务规划,购买保险时也会更加理性,减少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上述幸福人寿人士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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