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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15万“五七工”也有基本养老金了

2017-01-15 08:00:02 无忧保

  今年,内蒙古出台政策,明确将原“五七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全区“五七工”老有所养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

  今年68岁的龚春霞老人家住包头市友谊大街13号街坊付一栋16号。5月15日,她拿着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和缴纳社区养老保险的证明来到社区居委会办理了“五七工”退休养老保险手续,手续办完,她就可以拿到和目前企业退休人员一样标准的养老金了。

  龚春霞老人原来是白云矿区化工厂的一名“五七工”,后来单位黄了,他们也就回了家。老人是1969年参加工作的,到1989年单位解散,工作时间长达20年,可是却没有退休金,直到2009年,包头市启动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当时龚春霞缴纳了8342元养老费用,每月才能拿到323元退休金。

  据了解,“五七工”是指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曾在石油、煤炭、化工、建筑、建材、交通、运输、冶金、有色、制药、纺织、机械、轻工、农、林、水、牧、电、军工这19个行业的国有企业中从事生产自救或企业辅助性岗位工作的,和城镇街道居民委自行组建的从事生产自救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未被劳动部门录用、没有企业正式职工身份、未参加过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人员。

  这些人员多数是在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初响应毛主席“五七”指示,走出家门参加生产劳动,组建街道“五七”厂或进入企业不同岗位的城镇职工家属,因此统称为“五七工”或“家属工”。

  “五七工”、“家属工”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临时工。首先,他们多数是在计划经济时期企业计划用工不足时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一般都与企业形成了较长时间的劳动关系,并且都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才能被企业录用。其次,这种用工形式的存在在计划经济时期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后期有的行业或部门出于政治需要有意识地保留了这一群体。

  据友谊大街13号街坊社区居委会负责人介绍:“像龚春霞老人一样,我们社区里有很多老人曾经是社办企业、集体企业和五七厂的职工,他们退休后有相当一部分没有退休金。自2009年3月1日,包头市启动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后,我们社区280多名老年人才领到了养老金,但是,他们的退休金和一般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金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今年,社区为辖区很多原为‘五七工’的老年人办理了退休养老保险,他们因此改善了生活质量。”目前,该辖区已经有120人左右到居委会办理了相关申请手续,而龚春霞就是其中之一。

  据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同志介绍,全区约有15万多名原“五七工”人员。根据今年出台的相关政策,凡符合参保范围和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补缴费用后,便可从本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那么,在补交了一定费用后,像龚春霞这样的情况能拿到多少退休金呢?

  友谊大街13号街坊社区居委会负责人算了这样一笔账:“龚春霞今年68周岁,2009年3月办理了包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按照年龄规定,她年满65周岁以上,当时缴纳了8342元养老费用,每月能拿到323元退休金。今年她申请了针对‘五七工’的养老保险办理,那么她需要在原有的基础上再缴纳21000元左右,然后每月就能拿到800-900元的退休金,明年以后,她的退休金就会与企业的退休金同步增长了。”

  对此,龚春霞欣喜地说:“最初我们一分钱退休金都没有,2009年时我们拿到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金,而从今年以后,我们又能享受到和企业一样的退休金了,收入多了,日子好过了,我感到非常高兴。”

  全力填补社会保障的“空白地带”

  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民生工作,为了妥善解决养老保险的历史遗留问题,经自治区党政联席会议同意,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文件,将“五七工”等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且通过采取公开填表、逐一核查的实名制方式,对全区原“五七工”等人员进行核查。凡符合参保范围和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补缴费用后,便可从本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此项工作将于2011年12月31日前结束。

  据介绍,在内蒙古境内的原城镇国有企业(含现已转制为企业的原城镇国有事业单位)及城镇国有单位兴办的集体经济组织中工作、未经劳动部门办理招工手续的职工(以下简称“五七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为:2010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自治区城镇户籍;1995年底以前工作满3年;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已参加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或享受遗属生活待遇的,可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不得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

  缴费标准和个人账户均有相关规定,其中,补缴年限要求“五七工”从1996年1月1日起补缴养老保险费,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后,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中要求以缴费年度各盟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20%的比例和规定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补缴养老保险费,并按各年度规定的个人账户规模补记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统筹基金,男年龄超过60周岁、不满75周岁,女年龄超过55周岁、不满70周岁的人员,从补缴费用起始年度起算,年龄每超1岁,减少1个年度的统筹基金缴费部分,但仍需缴纳记入个人账户的费用,男年龄超过75周岁、女年龄超过70周岁的人员,只缴纳记入个人账户的费用,不缴纳记入统筹基金的费用;个人账户要求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参保人员补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管理按现行规定执行,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剩余部分退还给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待遇计发和调整如下: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计发,其中,70岁以上的人员,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56个月计算;“五七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执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政策。

  另外,符合参保条件的“五七工”纳入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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