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 最高罚5万


沈阳:单位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最高罚5万摘自——《沈阳日报》2008-01-10 09:58:48 沈阳日报(小编彭跃东)从即日起,全市各单位如果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将受罚。1月9日,小编从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新出台的《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规定,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人以下(含50人)的罚款1万元;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100人(含100人)的罚款2万元;单位应缴未缴职工100-500人(含500人)的罚款3万元;单位应缴未缴职工500-1000人(含1000人)的罚款4万元;单位应缴未缴职工1000人以上的罚款5万元。 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变更登记,按照以下标准予以处罚: 单位职工50人以下(含50人)的罚款1万元;单位职工50-100人(含100人)的罚款2万元;单位职工100-500人(含500人)的罚款3万元;单位职工500-1000人(含1000人)的罚款4万元;单位职工1000人以上的罚款5万元。 新闻链接 《沈阳市住房公积金实施细则》规定,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及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军办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职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及其所在单位,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发薪之日起实行。离休干部、退休职工、临时工、外商投资企业外籍职工不存储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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