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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济南公积金贷款政策

2018-02-19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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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15年济南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调整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调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及存款基准利率并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通知》(济银部发[2015]75号)的规定,自2015年5月11日起,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年结转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由现行的2.1%下调至1.85%,下调0.25个百分点。当年归集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利率维持0.35%不变。

  二、五年期以下(含五年)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现行的3.5%下调至3.25%,下调0.25个百分点;五年期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由现行的4.0%下调至3.75%,下调0.25个百分点。

  各受委托银行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自2015年5月11日起执行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

  2015年5月11日前,我中心划拨到各受委托银行的委托贷款资金尚未对客户发放贷款的,从即日起,一律按照新的利率执行。

  2、2015年济南公积金贷款政策有关调整

  (一)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

  (二)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住房条件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30%,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3、2015年济南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的解释

  (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及贷款利率的原有政策规定。按照2014年12月30日山东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三部门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住建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通知》(鲁建金字〔2014〕25号)要求并经今年3月16日三届三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公积金中心对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及首付款比例调整规定为: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或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含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住房条件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房的,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房首付款比例为20%,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为30%,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住房贷款的家庭,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为60%,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

  (二)此次贷款政策调整内容。中国人民银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银监会于2015年3月30日印发的《关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5〕98号),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再次进行了调整,根据文件精神,公积金中心将住房公积金贷款有关政策调整为: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为改善住房条件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商品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30%,贷款利率执行基准利率。禁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新政策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取消了首付比例在购房面积方面的差别化规定,首套房首付比例均为20%,二套房首付比例均为30%;二是取消了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住房贷款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差别化政策规定,统一执行30%的首付比例和基准利率。

  4、2015年济南调整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

  根据山东省住建厅、财政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三部门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通知》(鲁建金字【2014】25号)精神,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三届三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对拥有1套普通自住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含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而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即购买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下的商品房首付比例为20%,90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为30%,贷款利率按基准利率执行。对拥有一套住房但未结清相应商业住房贷款的家庭,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其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为60%,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1.1倍。继续执行“禁止向购买第三套房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政策。本政策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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