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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及程序

2018-02-19 08:00:02 无忧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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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最近一次购房款票据所载明日期或房产证登记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或建房支出。

  职工偿还商业银行自住住房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累计已还贷本息金额。

  职工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累计已还贷本息金额。

  还贷提取时,先提取借款人本人账户余额,余额不足时再提取其配偶账户余额。

  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患规定的九种重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但不超过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

  (2)滨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程序

  一年内,每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一次后符合销户支取的,可以办理销户支取。

  凡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持填妥的《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一式两份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须由单位指定的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办人办理支取手续。

  单位因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已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手续并已清算完毕的,凡符合提取条件的,可由职工本人持身份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滨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直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职工应当持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并授权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向有关部门查询所涉及的房屋情况、信用情况等信息。职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提取的,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办理,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准予提取的,由中心转受托银行办理资金划转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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