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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悉,经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从7月6日起,天津市将出台住房公积金三项新政策。
一、职工购房可提取父母住房公积金。自2009年6月13日至2010年6月30日,职工在天津市购买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私产住房或定向销售(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具体政策内容如下:
未使用住房贷款的提取。购房人中的一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可以申请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价款。
使用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提取。借款人中的一人及配偶、双方父母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
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首付款提取。借款人及配偶双方的父母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购房合同签订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余额,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购房的首付款。
上述三种提取,提取人及配偶均应未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提取政策保持不变。
二、职工租房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在天津市租赁住房用于自住,并在国土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房租发票记载的房租金额。职工已有其他住房的,不能通过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三、困难企业可按较低基数、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天津市委关于“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要求,为支持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保证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的连续性,新政策规定,经天津市“市受金融危机影响困难企业审核认定领导小组”审核认定的困难企业,在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同意后,可申请按不低于2008年度本市最低月工资标准820元核定缴存基数,按单位、职工不低于各5%的比例缴存2009年度住房公积金。( 张新民 胡晓伟 通讯员 孙佼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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