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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最低涨165元

2016-10-19 11:01:53 无忧保

  无忧保资讯:日前,省人社厅下发《关于2016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明确自2016年1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

  据了解,为切实保障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这是我省连续十二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也就是针对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通知,此次调整的范围是:2015年12月31日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除外)、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已纳入工伤保险制度实施范围的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调整标准按照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比例确定。

  此外,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68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0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调整三项定期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省人社厅相关部门表示,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确保2016年10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将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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