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资讯:在天水市麦积区某水泥制品企业上班的宋某,2016年3月入职时与企业签有一年的劳动合同,岗位为水泥上料工。2016年8月李某在上班时,因严重违反工作流程,不慎被烘干池的蒸汽,将手臂大面积烫伤,被企业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在企业为其支付了1万元的治理费用后,便拒绝再为李某支付后续治疗费用,李某在无钱治疗的情况下被迫出院,其后一直在家养病。当李某家属多次来到企业,要求解决李某的后续治疗费用时,企业负责人郭某表示,企业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已对李某给予了1万元的经济帮助,加之李某的受伤完全是其在工作期间严重违反单位工作流程所致,理应由李某承担自己所造成的全部后果为由,拒绝了李某家属的要求。
迫于无奈,李某将该企业起诉至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希望通过法律渠道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该区仲裁院及时派出工作人员深入该企业走访相关人员对李某的受伤问题进行了调查了解,寻求相关取证,最终查明了李某出事地点、时间、事发过程,以及企业未给李某参加工伤保险的事实。为了迅速解决李某的治疗费用,以解燃眉之急,劳动仲裁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向该企业负责人郭某宣讲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和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据此规定,企业如未为李某参加工伤保险,对于李某在工作期间,在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而发生的工伤事故,不管李某是否因操作失误而受伤,最终都将由该企业来承担李某受伤的赔偿责任。
该案最终在区劳动仲裁院的调解下,企业与李某就受伤赔偿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双方书面约定:由企业承担李某的全部治疗费用,待李某康复后仍回企业继续上班。该企业之后也主动到该区社保经办部门为在职的37名员工全部参加了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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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