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资讯:薛某系某技校学生,毕业前夕,经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薛某被安排到某酒店面案实习。同年7月,薛某在进行面食加工的时候,被机器挤伤手指,经认定构成十级伤残,薛某向酒店主张工伤赔偿,遭到拒绝。在校生实习过程中受到伤害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学生,实习的本质只是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并不会因学习场地的改变而变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实习学生不能算作《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也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2004年1月1日期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第二项要求申请工伤认定需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可见,认定工伤的前提条件之一就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实习生与用人单位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具有企业职工的身份,因此实习生在实习期间遭受伤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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