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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分十级,一级伤残者可获工资90%津贴

2016-11-09 11:01:05 无忧保

  无忧保资讯: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应当按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不同伤残等级,可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根据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办理伤残退休手续,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等级支付,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直至本人死亡,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办理伤残退休手续的工伤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伤残津贴每年参照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调整办法调整。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七至十级伤残职工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此外,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以我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标准为:一级为60%、二级为50%、三级为40%、四级为30%。

  7种情形可申请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哪些待遇?按照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其中,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供养亲属须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关于未参保职工

  未参保单位要承担工伤相关费用

  职工发生了工伤,但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的权益如何得到保障?

  未参保职工能否申请工伤认定?

  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后能否申请工伤认定?按照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只要其所在的单位属于条例适用范围的,其职工都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社保部门应依法受理。

  未参保员工进行工伤认定要符合以下申请条件:一、伤(亡)者是深圳市注册登记或生产经营所在地在深圳市的用人单位的员工;二、申请人是用人单位、受伤害的员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三、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员工(或其近亲属)或工会组织应在事故发生(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向社保部门书面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未参保职工工伤后可获“先行支付”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二)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全部或者部分费用的;(三)依法经仲裁、诉讼后仍不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法院出具中止执行文书的;(四)职工认为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其他情形。

  未参保单位要承担工伤相关费用

  未参保员工发生事故被认定为工伤后,用人单位依照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或者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未参保职工工伤后可获“先行支付”,并非意味着单位可以免责,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保经办机构可以依照规定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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