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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赔偿外加工伤保险 “鱼和熊掌”可兼得

2016-11-14 11:40:12 无忧保

  无忧保资讯: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伤亡,在获得了第三人侵权责任赔偿后,还能否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1月13日,岳塘区法院透露了这样一起因工伤亡的待遇争议纠纷的判决结果:某公司被判支付因公死亡职工石某的直系亲属各项补偿31万余元。

  石某经湖南某钢结构混凝土构件有限公司安排,与同事到京港澳高速公路上,从事天桥广告牌拆除工作。2013年4月5日,石某不慎被汽车撞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认定,石某所在公司与肇事者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石某无责任。

  案发后,经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交通事故责任方一次性赔偿石某的直系亲属各项费用共计516646元,该判决已生效并履行完毕。

  2014年10月,经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石某为因工死亡。但公司方面对认定不服,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后者维持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随后,石某直系亲属向湘潭市岳塘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因该公司未替石某缴纳工伤保险费,该委裁决石某所在公司支付石某直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491300元、丧葬费17760元、向石某儿子及父亲按月发放供养亲属抚恤金。

  石某所在公司不服裁决提起诉讼。对比,主审法官认为,本案中,石某经认定为工亡,所在公司未为石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应当依法支付石某直系亲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及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3项工亡待遇赔偿合计为831015.2元。因石某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已获得赔偿516646元。工伤保险基金与交通事故赔偿之间的差额部分314369.2元,应由该公司补足给石某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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