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忧保资讯:今后,在湘交通运输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等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开工备案时,均需提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总工会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运输和水利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保障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相关行业职工工伤权益,大力推进交通运输和水利行业建设施工企业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农民工:
按建设项目或标段参保
意见规定,交通运输和水利行业建设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建设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建设项目现场使用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建设项目(或标段)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应按属地原则在建设项目所在地参加工伤保险,并可在各项社会保险中优先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参保标准:以工资总额
或工程造价为基数
对于如何缴,缴多少,意见明确,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建设施工企业,应以工资总额为基数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应按照项目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缴费比例由当地人社部门,商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共同确定。
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请
职工可在1年内申请
如果职工在施工期内发生工伤事故,该如何认定?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并提供参保证明等相关材料。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1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调查确认工伤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其所在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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