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威信:工伤保险待遇未申报 法院判用人单位自担责-


近日,威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以被告未按照规定为原告申报工伤保险待遇,导致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由工伤保险机构支付,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
2008年5月至2014年4日,被告某煤矿聘用原告赵某为采煤工和机修工,双方以一年一订的方式签订劳动合同,2014年4月后原告未再上班。其间,原告因长期在煤矿井下作业接触粉末,2014年8月14日,经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诊断为煤工尘肺壹期;同年10月13日被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经昭通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七级伤残(未达护理等级)。2015年3月6日,原告申请劳动仲裁,因不服仲裁委员会未对其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遂向威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提出因已经为原告缴纳了保险费,依照有关规定应当由保险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反驳意见,而保险机构则认为煤矿虽然为原告缴纳了保险费,但是在原告进行工伤认定后,未按规定对原告的工伤保险待遇进行申报,支付责任应当由被告承担。
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参照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原告已经为被告购买了保险,保险待遇应当由有关保险机构从保险基金中支付。但是,根据昭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职工工伤保险申报程序和相关材料的通知》规定,即“用人单位自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一年内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工伤保险待遇。逾期未申报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视为用人单位自愿承担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不再支付。”该案被告虽然为原告缴纳了保险费,但是在原告被认定为工伤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后,却未按照此规定为原告进行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故对原告主张的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支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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