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最新湖北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意见:建设项目参保工伤保险才可开工-工伤保险条例

2016-12-20 08:00:10 无忧保
  最新湖北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意见:建设项目参保工伤保险才可开工。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近日,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意见》,要求今后该省建设项目必须先参加工伤保险,才能开工建设。   新修订的《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于2015年2月1日起执行。新《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参保的覆盖范围,覆盖面由原来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现扩大到本省行政区域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为了推动新办法的实施,湖北省政府要求,严格落实将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安监部门审批准书前置条件的规定,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的前置条件的规定。   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建筑施工、矿山等企业可以按照项目、产量参加工伤保险,优先办理参保手续。把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情况作为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险稽核的重点,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   《意见》强调,各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没有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可参照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确认事实劳动关系。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30日内提交有效证明材料,非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的,可以依据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提供的材料进行认定。   《意见》要求,各地要建立政府负责,人社、公安、民政、财政、住建、交通运输、卫生计生、审计、林业、地税、工商、安监、工会等部门参与的工伤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各级人社部门应发挥牵头作用,主动做好衔接协调服务工作,并加强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制度体系建设,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供与工伤认定有关的证明材料,并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提供虚假诊断证明、虚假病历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用人单位违反社会保障法律、法规,侵犯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要求其予以纠正。

标签:   工伤保险条例湖北工伤保险工伤工伤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