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哪些待遇?-工伤保险条例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受哪些待遇?随着公司业务的拓展,部分职工需被派往国外的办事机构工作。如果在国外工作期间,他们发生了工伤,是否还能享受深圳的工伤保险待遇?近日,深圳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如果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并且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可享受相关待遇。
出境工作工伤分两种情况处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参保工伤保险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二是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次日起保险关系生效。按照规定,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次日起,在规定的缴费周期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该参保职工发生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也就是说,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次日起,工伤保险关系即生效,而不是要完成缴费之后才生效,更好地保障了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的待遇权益。这意味着一名员工第一天上班,企业就为其登记参加工伤保险,但是还没有缴费,要等到月底才缴费,假如该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次日起,但还没有到月底缴费前就发生工伤,这个时候基金都会支付工伤医疗费等费用。
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算工伤
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如何处理?对此,市社保局上述负责人回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工死亡的规定执行。
职工因工死亡,
其近亲属享受哪些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第八项规定,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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