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出台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工伤保险条例


南昌市出台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 记者从全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布置暨培训会获悉,为切实解决建筑业领域职工特别是农民工工伤保险突出问题,近日,市人社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总工会联合制定下发了《南昌市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三个文件(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从10月1日起,南昌市建筑业将按照“实施办法”参加工伤保险。
“实施办法”明确,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指“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建筑施工承包企业和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按照规定给参与建设的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以建设项目为单位,为工程期间参与项目建设的所有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和一次性缴费手续。建设单位应当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履行参保缴费义务。计缴标准为建筑施工企业按建设项目申报参加工伤保险,以工程项目的工期为周期,单独核算,工伤保险费统一先按工程项目合同规定的工程总造价0.1%确定;追加工程造价的,必须相应补缴差额部分。
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伤保险期限为自建设工程参保缴费次日起至工程合同规定的竣工之日止。提前竣工的,工伤保险关系在工程竣工时自然终止;延期竣工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规定的工程竣工时间到期前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延长工伤保险期限。
南昌市相关部门按规定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的必备前置条件之一,对未提交社保经办机构开具的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证明的建设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据介绍,南昌市就推动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确定了完成目标任务的时间节点:2015年1月1日后开工的建筑项目应全部参加工伤保险;2014年12月31日前开工的在建项目,2015年底应完成60%;2016年底,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要达到80%;2017年底,所有在建项目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县区、开发区工作进度与市本级同步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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