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州市人社局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工伤保险条例


德人社伤终止字〔XXXX〕X号
申请人:XXX单位(个人)
本机关于XXX X年X月X日受理的XXX工伤认定申请,经审查,该申请(前面标“√”)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工伤认定申请超过法定时效;
()不属于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本机关决定终止该工伤认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州市人民政府或山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德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X年X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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