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解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盲点-工伤保险条例


最新解读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的盲点 众所周知,如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上职业病,可申报工伤,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常常耳闻一些受伤职工错过申报工伤的机会,或申报工伤屡屡遭拒。小编发现,国家和地方出台了一系列的工伤保险条例,但一些细则仍容易被人忽略,形成法律盲点。下面小编结合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关于工伤分类的法律条文,为您一一扫除盲点!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以上工伤认定范围中最容易陷入盲区的属第(六)条
盲点1: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定义。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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