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哪些材料?-工伤保险条例


黑龙江申请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
责 任 人:科长 承办人
二、鉴定权力行使依据
(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劳社发[2004]99号)规定:省和设区的市应当分别建立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下设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劳动能力鉴定组织管理工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三、鉴定条件和标准
(一)符合以下条件予以受理初次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自省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黑龙江省依据国家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GB/T16180-2006)进行鉴定工作。
四、所需材料
申请市级鉴定应提交以下材料:
1、受伤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2、工伤认定决定书;
3、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诊断证明、原始病历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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