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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2014-工伤保险赔偿

2016-12-24 08:00:10 无忧保
  上海工伤事故伤残赔偿标准20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上海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   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的统一管理。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监督)   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基金来源)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在不足支付重大事故工伤保险待遇时,由市财政垫付。   第八条(缴费原则)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第九条(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基数,按照本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或者小城镇社会保险费的基数确定。   第十条(费率)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基础费率,基础费率统一为缴费基数的0.5%。   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在基础费率的基础上,按照规定实行浮动费率。   浮动费率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事故发生率等情况确定。浮动费率分为五档,每档幅度为缴费基数的0.5%,向上浮动后的最高费率(基础费率加浮动费率)不超过缴费基数的3%,向下逐档浮动后的最低费率不低于基础费率。浮动费率每年核定一次。   工伤保险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会同财政、卫生、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拟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支付范围)[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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