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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工伤保险条例

2016-12-24 08:00:10 无忧保
  青岛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和职业病的伤害后获得医疗、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偿,促进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的国有企业、县以上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各类单一或混合型经济所有制企业。   企业职工(指企业所有从业人员,下同)是工伤保险对象。   第三条 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四条 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管理和企业管理相结合,以社会化管理为主。   第五条 工会有权对企业和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伤保险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章 工伤认定及伤残鉴定   第六条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企业应当积极组织抢救,按照规定及时向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和工会等有关部门报告,并同时报社会保险机构;对不属于劳动安全监察范围的,应当直接报告社会保险机构。   第七条 职工在下列情况下负伤、致残或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范围:   (一)在本企业生产工作区域内,从事日常生产、工作或企业临时指派的工作,或遭受非本人所能抗拒的意外伤害的;   (二)经企业安排或同意,从事与企业生产、工作有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者技术改造工作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未经领导指定从事有益于本企业工作的;[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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