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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十堰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伤保险条例

2016-12-25 08:00:10 无忧保
  2014年十堰工伤保险待遇调整  记者昨日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相关规定,十堰调整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新标准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次工伤保险待遇调整的范围涵盖2013年12月31日前,十堰市境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不包括领取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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