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工伤保险条例2014-工伤保险条例


山东工伤保险条例2014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发[2003]107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工伤保险条例》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包括工伤保险制度在内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内容。《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保障劳动者权益、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的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把握《工伤保险条例》的精神实质,增强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工伤保险工作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卫生、人事、财政、民政、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密切配合,确保《工伤保险条例》顺利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山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经济欠发达、实行全市统筹难度较大的,可先在市内各区实行统筹,所辖县(市)暂实行县级统筹,逐步过渡到全市统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三条 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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