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费计算标准的原则-工伤保险赔偿


护理费计算标准的原则 一、护理的残疾划分等级 是否需要护理即是否存在护理依赖的基础是器官严重缺损(失)或畸形,有重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这决定了残疾者能否自我移动、自理日常生活、进行各种活动。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以下简称工伤标准)的分级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以下简称交通标准)的伤残等级划分依据,以及我省制订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以下简称人体标准)的残疾等级划分依据均把有护理依赖的残疾划入一至三级。
二、护理依赖程度鉴定
劳动部办公厅颁布的劳办发(1994)306号文:“职工工伤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他人护理的,其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部、卫生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试)》确定。护理依赖程度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条件区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护理依赖条件不能用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替代。致残程度鉴定标准是依据伤病者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医疗与护理的依赖程度,对伤残程度进行分级。被鉴定为三级以上伤残的,必须同时具备护理条件,才能享受护理费。不能认为凡是评为三级以上残疾的全部都能享受护理费。[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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