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


国家机关与企业不同,其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患职业病的概率较低,此外,其经费完全由财政拨款,因此,世界上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国家大多建立单独的国家机关工伤保险体系。劳动部1996年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也没有将国家机关纳入工伤保险的体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工伤后,执行的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办法。但是,随着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与机构改革的深入,国家机关以前实行的抚恤制度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最主要的是国家机关的抚恤标准低于企业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为体现工伤保险的公平性,促进人员在不同单位之间的流动,有必要对国家机关的工伤伤害和职业病的处理问题作出新的规定。因此,《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财政部规定。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情况比较复杂,大致可以分为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和不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两大类。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如证监会、林业站、共青团、工会、妇联等,在许多方面与国家机关没有什么区别,因此,这类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与国家机关相同,其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劳动保障部会同人事部、财政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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