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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工伤保险赔偿

2017-01-05 08:00:15 无忧保
  (发布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劳社厅函[2004]123号   (发布日期)2004年5月18日   (执行日期)2004年5月18日   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紧急请示(渝劳社文[2004]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该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在适用《工伤认定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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